聯絡委員排定時間及地點
- 與指導教授確認考試委員名單,聯絡委員確定考試日期及地點。
考試委員應對該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須符合以下一、二之資格。 - 考試委員人選、人數與出席等,必須符合《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規定及《本系碩士班入學須知》。
考試委員應對該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 現任或曾任國內各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 獲有博士學位,且於台灣經濟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綜合研究院及台灣金融研訓院、或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和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大學任職者,其職級為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含)以上。
- 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人數:委員人數 3 至 5 人,其中非指導教授之委員須二分之一(含)以上。
- 本校兼任教師本學期有聘函,無論有無開課,皆視同校內委員計算。
- 指導教授人數為 1 人時,考試委員人數含指導教授 至少 3 人;指導教授人數為 2 人時,考試委員人數含指導教授至少 4 人。
- 考試地點:三峽校區安排於社科 3 樓本系社 3F21 會議室或社 4F21 系史室;臺北校區安排於教學 7 樓本系會議室。
- 考試時間:研究生自行與委員確定考試日期及地點。建議:學期中為 週一至週五 9:00-17:00 ;寒暑假及其他時段,請與系辦協調。
辦理事項:
5. 聯絡委員排定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