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及課程規劃
畢業
- 本系學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 133 學分始得畢業;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就讀本系學士班至少須修滿 145 學分始得畢業。(詳細規定請詳本系選課準則)
- 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畢取得本校或臺北聯合大學系統開設之微學程、學分學程、輔系或雙主修任一之資格,以符合本校學則之畢業規定。
學分規定
校訂共同必修 共計 24 學分 (詳教務處網頁-課程地圖-校訂必修結構表)
基礎課程(體育 0 學分、程式設計相關課程)+ 通識課程 24 學分(含語文通識 8 學分及向度通識 16 學分)
- 體育(4 門課程必修)【0】、程式設計相關課程(含本系 1 年級必修課程:資料科學程式設計(一)【2】)
- 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一)【2】、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二)【2】、大學英文【4】(請依本校語言中心規定修習)、六大向度通識課程【16】(請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規定修習)
本系專業必修 共計 59 學分
| 年級 | 科目【學分】或(時數) | ||||
| 經1 | 經濟學原理【8】 | 微積分【6】 | 會計學【6】+會計學實作 (4) | 資料科學程式設計(一)【2】 | |
| 經2 | 個體經濟學【6】 | 總體經濟學【6】 | 統計學【6】 | ||
| 經3 | 公共經濟學【4】 | 國際經濟學【4】 | 貨幣銀行學【4】 | 經濟思想史【4】 | |
| 經4 | 商事法【3】 | ||||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 至少應修 30 學分
- 本系學士班學生選修同一專業領域學群課程滿 12 學分(含)以上,得向本系申請領域專長證明。選修「並列數個專業領域」課程,於申請領域專長證明時,同一領域僅限採計 1 門課程。
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
- 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合計至多 20 學分。(自 107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詳細規定請詳本系選課準則)
